依台湾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生殖,不得应受术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赠之生殖细胞;接受捐赠生殖细胞,不得应捐赠人要求,用于特定之受术夫妻。
规定精卵捐赠之人工生殖,在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不得为精子及卵子之结合,所以受术夫妻应提供四等亲属相关资料,以利查证。
试管婴儿仅是以人工辅助的方式达成怀孕的目的,即使是自然受孕,宝宝仍有2~4%的比率可能是不正常的,故会建议以人工辅助达成怀孕目的后,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于16至18周做羊膜穿刺术或非侵入性胎儿染色体基因检测胎儿染色体是否正常。
机率非常低。国民健康署也因此提供“人工生殖子女亲属关系查询办法”,协助查询以精卵捐赠方式施行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的结婚对象,是否有亲属关系,但不会透露实际捐赠人资料。
国民健康署提供”人工生殖子女亲属关系查询系统”,协助查询以确保符合《民法》六亲等内不得结婚之规范,但不会透露实际捐赠人资料。